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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干细胞研究来源的伦理争议——一个佛法向度的伦理探索

发布时间:2022-04-18 16:37:23作者:大悲咒全文网

  人类干细胞研究来源的伦理争议——一个佛法向度的伦理探索(刊于弘誓双月刊第79期)

  摘要

  干细胞具有自我增生复制的能力,可做为医疗上之疾病控制、组织移植,或药物开发与测试之用。而从胚胎取得研究用的多能性干细胞,大都有夺取胚胎(或胎儿)生命之嫌。

  天主教坚持胚胎是人,任何以人工方式终止胚胎(或胎儿)生命之医疗行为,都是不被天主教庭之所许可的。

  科学界一口否定胚胎(乃至初期胎儿)等于“人”。一般建议:胚胎研究可在卵子受精后十四天内进行,因为此时的胚胎发育,无知觉亦无感觉,不具“人”的道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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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可直下依“众生平等”之理据,强调:不管胚胎是不是“人”,只要它已是“生命”,利用它就有“杀生”的道德之恶。

  再者,生命的始点,确实是从精卵结合的一刻就开始的。处于胚胎状态的众生,因为觉知苦乐的感官尚未育成,所以只有“不苦不乐受”。但这并不表示,利用这些胚胎不会具足“杀生”要件。

  遵行“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当然无法认同夺取胚胎生命的行为。如果佛弟子是在公领域,介入此一议题之法律面与政策面时,面对广大社会与各方利益,个人自主的空间相当有限,但也不宜放弃渐进而缓慢地以慈悯不杀的理念,少分影响着法规的品质。显然在实践层面,佛教还是要有一套“缘起中道”的行动哲学。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应可称之为“生命科学的世纪”。首先,人类基因图谱草稿已于二十世纪末出炉,预计在本世纪初,人类基因图谱将可全盘解密。其次,干细胞研究(stem cell research)也已成为科学界的重点课题。去(2001)年最后一期美国《科学》杂志上列出了2002年值得关注的六大热门科技领域,它们分别是干细胞研究、蛋白质组研究、天文、遗传学、光学,以及对复杂分子生物系统的观察。1“干细胞研究”之排名,瞠乎其冠!

  生命科学的研究,几乎是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在进展中,让人们毫无喘息的余地。各国政府与科学家唯恐研究成果落于人后,大企业家就更是相准了生物技术在医药、农业、食品等各方面的应用,所潜在的无限商机。伴随着“基因医疗”(genetic medicine)与“再生医疗”(regenerative medicine),一场前所未有的医疗革命,业已悄然展开。

  干细胞研究,近年来在生命科学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九七○年,Martin Evans首次从小鼠胚囊中分离出小鼠胚胎干细胞。此后迭经科学界之研究,原被误认?功能单一的干细胞,竟被证实具有自我复制的能力,而且是可以分化?人体二百零六种组织器官的原始细胞,这在器官移植之供体匮乏而病患众多的情况下,无异是医学界的一大喜讯。

  然而,随着人类干细胞(human stem cells)研究中,选殖(或称“复制”,cloning)技术之逐渐成熟,相关的伦理、法律等议题便逐渐浮现了。“人类治疗选殖”(或“人类治疗性复制”,human therapeutic cloning)虽然嘉惠病患的目的较无争议,但不免涉及胚胎来源的问题,至于“人类生殖选殖”(或“人类生殖性复制”,human reproductive cloning),则更是令人质疑其目的的正当性,而且在生物、心理、法律、社会、宗教各个层面引起了巨大的伦理争议。

  然则如何在尊重“人道”精神之普世价值的前提下,善加利用人类干细胞研究的成果以造福人群?这已不单是政府部门、科技专家、宗教团体与伦理学家所要思考的严肃课题,全人类面对这一前所未有的变局,都应赋与高度的关切。

  本文以“人类干细胞研究”为主题,简述其研究内容以及当前的研究成果,然后再依佛法之向度,缩小范围以探讨人类干细胞之“研究来源”的伦理课题。至于人类干细胞研究所涉及的研究动机、研究目的、研究过程的手段、研究过程或研究结果所产生的周边效应……等,虽亦涉及诸多复杂的伦理争议,但为了避免篇幅过长,此诸议题之佛法观点,或可另文再叙。

  二、人类干细胞之种类与来源

  干细胞(stem cells)属于非特化细胞(unspecialized cells),在生物细胞发育阶段,属于较原始时期。干细胞存在于胚胎、胎儿组织、出生婴儿的脐带血及某些成人组织(例如骨髓)中,是生物体内尚未分化成特定细胞类型(例如神经、肌肉、骨骼、结缔……等细胞)的最根本细胞,它们有自我增生复制的能力,并具有进一步分化发展出特化细胞、组织与器官的潜能。后者可以补充因经常性耗损或受伤而死亡的细胞,例如:表皮细胞、肝细胞和血球细胞等。

  由于干细胞具有自我增生复制的能力,因此可以在体外进行较长期且大量的培养;它们既有形成各种细胞型的潜力,因此理论上干细胞可被诱导成各种所需的细胞型,以做为医疗上的使用。但是,不同来源的干细胞,其分化程度各有不同,所以其自我复制能力,以及将来能够形成的细胞型种类也会有所不同。

  (一)干细胞依其功能可大分为三:

  1.全能性干细胞(Totipotent stem cells):

  具有发育成一个完整生物个体的完全能力之细胞。当单一细胞的受精卵发展成整个个体,受精卵即代表 totipotent(具有完全能力的)。在生物学中,不只是受精卵,一个受精卵成等比级数分裂成二个、四个、八个细胞之时,此八个中之任何一个细胞植入成熟女性子宫之中,均可发育成单独而完整的个体,所以都是全能性干细胞。Totipotent stem cells时期大约只维持四天。

  2.多能性干细胞(Pluripotent stem cells):

  可分化成人体所有特定组织的干细胞,如血液干细胞(heamatopoitic stem cells)、神经干细胞(neural stem cells)、皮肤干细胞(skin stem cells)等等。

  约在受精后最初几天,经几次细胞分裂周期后,Totipotent 细胞开始形成胚囊(blastocyst),胚囊包括外层之滋养层细胞(trophoblast cells)及内衬于其下的内细胞质块(inner cell mass),中间有个囊腔。外层细胞将和子宫壁结合,发育成胎盘及其他支撑组织,供应胚胎发育所需的养分。内细胞质块的细胞即为Pluripotent,这些特定之干细胞,仅能发育成为身体的各种组织细胞,并不能构筑成为一个完整的个体。在早期胚胎发育上极为重要,儿童和成人身上仍然可以发现,但含量非常稀少。

  3.特定功能干细胞(Multipotent stem cells):成熟组织(如骨髓)之干细胞,仅具某特定功能的分化能力。

  (二)干细胞的种类有三:

  1.ES细胞——胚胎干细胞(embryonic stem cells)

  当精子与卵子结合成为受精卵并持续分裂后,约五、六日左右,即进入所谓胚囊期。ES细胞,即指从胚囊之内部细胞质块中所分离而培养的细胞,具有自我增生复制能力,亦可分化成各种细胞、组织或器官,故亦被称为“万能细胞”。它的来源有不孕症患者接受体外受精(IVF)后过剩的胚胎,也有专为研究用而由捐赠的配子制造出来的胚胎。

  2.EG细胞——胚胎生殖细胞(embryonic germ cells)

  从受精后约五至九周时之“胎儿”原始生殖细胞(primordial germ cells, PGC)中分离出来,而在特定条件下加以培养,使其增殖而获得的细胞,名为EG细胞。原始生殖细胞,系制造将来成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细胞的枝干细胞(stem cells)。EG细胞同样具有自我增生复制能力,可分化成各种组织或器官的细胞。它的来源大都是妊娠中止(流产)的胎儿,可取出其卵巢或睾丸组织进一步培养而成。

  3.体细胞核转植(somatic cell nuclear transfer, SCNT)

  无需通过精子即发展?胚胎,称?单性生殖(parthenogenesis),这是分离多能性干细胞的另一种方式。在SCNT的实验中,研究者把正常的人或动物的卵细胞的细胞核取出,加入营养液在培养基内培育,接着在严密的实验室条件下,把体细胞置入培养皿中的卵细胞旁,让二者融合为一,此一融合细胞即具有完全的干细胞特性,也就是完整潜能。这些完整潜能细胞不久后会发育成一个胚囊。取自这个胚囊的内细胞质块,在理论上也会发育成一系列的多能性干细胞。

  截至目前为止,单性生殖胚胎在放入子宫之后,并不会成长?完整的婴孩,因此在取出干细胞以后,不会夺取任何生命。未受精卵只有一套染色体,它排出另一套染色体以等待与精子结合时,接受它的染色体。单性生殖的作法是:诱使未受精卵取回原本?弃的那一套染色体,从而拥有两套染色体,像正常细胞一样地成长。这项研究有可能会减少干细胞研究的争议。2

  4.成人干细胞(adult stem cells)

  在小孩或成人身上,可以发现多能性干细胞的存在。例如血液干细胞,在每一个小孩和成人的骨髓中大量存在;即使周边循环之血液中,仍可检测出血液干细胞,但是其含量非常稀少。目前外科手术使用的“骨髓移植”,主要就是将HLA-typing相同(避免发生免疫排斥)的骨髓细胞,从健康人身上移植至病患身上,恢复病患之造血和免疫功能。

  三、人类干细胞的应用领域

  干细胞对于药物开发和药物安全测试带来了新的理念。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以用特定干细胞进行分析和筛选;具有强烈争议性的动物实验或人体实验或可因此而大幅减量,如此或可减少生命的损失。利用源源不断复制出来的细胞或组织,进行所谓的“细胞治疗”(cell therapies),这将有助于治疗遗传性、神经性或血液性疾病,如巴金森症、阿兹海默症、脊柱损伤、中风、烧伤、心脏病、糖尿病、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细胞坏死等。在结合体外受精、无性复制、基因治疗等医疗技术的情况下,干细胞或许能制造出无需担心异体排斥,且具有病人自身遗传讯息的正常所需器官,病人既无须仰赖他者捐赠器官,这也无形中解决了一些器官移植所需面对的伦理难题。

  当前合法取得干细胞主要由两大途径:合法堕胎后的胎儿细胞(EG细胞)以及因不孕症治疗后欲销毁的胚胎细胞(ES细胞)。至于体细胞核转植(SCNT)的方式,虽然较不涉及“夺取胚胎生命”的争议,但是稍一不慎,则将涉及生殖性复制,或是异种结合(以它种动物的卵细胞来取代人类卵细胞)的医疗性复制3,伦理争议较大,所以一般多不采用。然则以胚胎干细胞4为主的干细胞来源,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已成为当前医学界与伦理学界所关注的课题。

  近年来,研究人员已发现了一些新的干细胞来源:

  一、初生儿脐带血:从初生儿脐带血中分离体干细胞,在技术面无需毁损生命,而且已考虑到病人组织相容性的需求,不必担心细胞退化,这无论是在伦理上或免疫医疗考量上,都是比胚胎干细胞更好的替代方案,同时也已经在多种癌症治疗中获得成效,效果最显著的是血癌治疗。

  二、成体干细胞(adult stem cell):

  在儿童和成人组织中存在的多能性干细胞,统称“成体干细胞”。最近几年中国科学家的研究证明,这些干细胞的分化能力,远超过传统观点局限的范围。例如:骨髓成体干细胞,在合适的体内、外环境中可长期生长,也可分化成骨细胞、软骨细胞、脂肪细胞、平滑肌细胞、成纤维细胞、骨髓基质细胞及多种血管内皮细胞……。成体干细胞这种跨系统分化特性称?“可塑性”(plasticity)。5

  美国《自然》期刊于2002年6月20日在网路上公布:美国科学家已经成功自老鼠骨髓中分离出一种似乎可以成功转变为多种特殊细胞的成熟干细胞。成熟干细胞既然也能像胚胎干细胞般具备多变潜力,因此科学家未来很有可能使用成熟干细胞(而非胚胎干细胞)来制造出各类特殊细胞,以治愈糖尿病、帕金森氏症、血友病及其他多种疾病,从而避开使用胚胎干细胞所衍生的道德辩论。

  此一研究成果,推翻了生物学界所遵从的定律,也就是“动物发展乃是朝无法逆转的方向前进,从未分化的细胞,一路演进为高度分化的成熟特殊细胞”。其次,此一研究成果显示:每个人体内很可能都带有自行修复的原料,未来科学家可藉此制造出新细胞组织,使衰败的器官再生。而取自骨髓的细胞,也较不会被人体免疫系统排斥,解决了以胚胎干细胞再造器官所可能衍生的排斥问题。6

  同年八月,加拿大科学家宣布,他们首次发现了一种对成年人干细胞有促生作用的蛋白。这种蛋白对成年人的干细胞,不仅可以增强其活性,而且再生速度也类似胚胎阶段的干细胞。此一新发现,拓宽了获取高活性成年人干细胞的途径。

  虽然以动物模式及人体试验得知,成人干细胞在治疗人类疾病上有许多潜力,而且较无伦理上的争议。但是,由于其数量极少,要分离这类干细胞,往往需要自脑死的器官捐赠者而来,或由其他疾病开刀而得到,因此,目前仍然难以完全取代胚胎干细胞的地位。7

  四、干细胞来源的伦理争议

  由于胚胎干细胞具有强大的分裂能力,而且可在培养皿中长期培养,因此,有人误以为:只要将胚胎干细胞大量培养,再分送给其他实验室培养,其来源即可源源不绝。实际上并非如此,以目前的知识与技术能力而言,仍然需要不断地制造新的胚胎干细胞,才能提供足够的数量,以供研究及临床使用。以临床方面的个案为例:治疗一个病患的材料,需要大约五到六个流产的胎儿。如巴金森氏病患(Parkinson's disease),单是美国就有一百万例,将永远不会有足够的流产胎儿供应使用。

  综上所述可知:除了体细胞核转植之外,所有胚胎干细胞研究都有夺取胚胎(或胎儿)生命之嫌。为了降低伦理争议,台湾之行政院卫生署乃于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召开“医学伦理委员会”,就有关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做出如下决议:8

  一、研究使用的胚胎干细胞来源限于:

  (一)自然流产的胚胎组织。

  (二)符合优生保健法规定之人工流产的胚胎组织。

  (三)施行人工生殖后,所剩余得销毁的胚胎,但以受精后未逾十四天的胚胎为限。

  二、不得以捐赠之精卵,透过人工受精方式制造胚胎供研究使用。

  三、以“细胞核转植术”制造胚胎供研究使用,因牵涉层面较广,需再作进一步之审慎研议。

  四、供研究使用的胚胎干细胞及其来源,应为无偿提供,不得有商业营利行为,且应经当事人同意,并遵守“研究用人体检体采集与使用注意事项”。

  五、胚胎干细胞之研究,不得以复制人为研究目的。

  六、胚胎干细胞若使用于人体试验之研究,应以治疗疾病和改善病情为目的,但应遵守医疗法规定,由教学医院提出人体试验计划经核准后方可施行。

  依第二、三、五、六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截至目前为止,对于取得多能性干细胞四种途径中的第三、四种途径,仍是认定非法的;除了医疗性复制之外,并不允许生殖性复制的研究目的。第四条“无偿提供”的规定,也防微杜渐,避免胚胎干细胞“商品化”的弊端出现。

  即便如此,优生保健法原已预设了某些情境下“堕胎无罪”的前提,这对彻底反堕胎的人士,是没有说服力的。而“受精后未逾十四天的胚胎”,是否就尚未形成生命?这也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易言之,即使是在合法范围内,胚胎干细胞的取得,依然得面对着“夺取胚胎生命”的伦理难题。

  首先,胚胎(或胎儿)算不算是一个“人”?有否完整的“人格”?应否被列入法律上“人权”的保护?这样的课题,宗教界、哲学界与科学界的看法就南辕北辙。以下,笔者试比较各方观点以探讨之;

  (一)神学观点

  依基督宗教“创造论”的观点,人是地面上唯一天主依其肖像所创造的受造物,因此人的生命有着其他动物所不可比拟的“神圣性”,任何以人工方式终止人的生命之医疗行为,无论是堕胎、安乐死、人工受孕的胚胎筛检,都是不被天主教廷之所许可的;但这些终止生命的措施若用在动物身上,则因其不涉及“神圣性”被侵损的问题,教廷并无异议。同理,倘能证明“胚胎是人”,则胚胎的神圣性即毋庸置疑。反之,倘若无法证明“胚胎是人”,则胚胎将等同于动物,因其被杀害将不涉及“神圣性”被侵损的问题。

  辅大神学院院长兼生命伦理中心主任艾立勤神父,充份表达了天主教在这方面坚定的立场——胚胎是人:

  “基于一贯坚持‘胚胎自其第一刻起即有人的尊严\’,而严正反对任何物化胚胎行为的教会,当然会反对这种为研究干细胞而复制胚胎并加以杀害的功利行径。……不管是从遗传基因学的角度,或从个体发生的律法,都揭示出‘生物体自精卵融合开启一个独立新生命的那一刻起,就立即由其遗传讯息调控着胚胎发展计划,并经由一连串毫无中断的阶段逐渐达其生命状态的最后型式。而且,虽然胚胎在朝向最后型式的过程中,历经渐趋复杂的各个阶段,但仍保持着相同的同一个体性’。故简言之,透过现代生物学的研究,我们更能肯定地说:‘人的生命自其孕育、出生、长大、成熟、衰老以致死亡,是一个连续、毫无中断的过程,是自始即拥有人性尊严的一位人’。因此,‘胚胎应受到符合人性尊严的对待\’自是无庸置疑的。”9

  既然胚胎是人,那么,有两个基本伦理原则即应遵从,即:1.人不是工具,人是目的性的存在,是自我实现的目标;2.你不可杀害无辜的人。前者符应康德的义务论(deontology),后者则是基督宗教的“十诫”之一。他并将胚胎干细胞实验比拟作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科学家在中国境内施行的活人实验,以及德国纳粹对犹太人所进行的人体试验等行径:

  “当前的胚胎干细胞实验是不道德的。……使用人类胚胎的干细胞研究虽然可以促使科学进步,可以帮助许多身受疾病折磨的病患,但它就如同当时日本与德国科学家加诸于中国人与犹太人身上的实验般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至于有人认为依照法令,一些不孕症治疗所剩下的多余胚胎,冷冻期限一到即会被销毁,何不拿来做实验?然而即使我们不去论究人工生殖技术产生大量胚胎及其引发的保存销毁等问题,事实上单就上述的思考逻辑观之,就能发现这与纳粹把迟早要被送进煤气室的犹太人当作实验品,以及日军把囚捕的中国人拿来做各种实验,以便在死前予以充分利用的心态有着相同的理由,因而同样是站不住脚的。”10

  令人意外的是,在罗马天主教廷犹存有不同意见,除了pontifical Academic Life和National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之外,有些并非坚决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

  (二)哲学观点

  1.义务论(deontology)

  另外,即使不是基督徒,不从创造论的神学观点来看待“人”的特殊性,但是反对利用胚胎的阵营,依然可运用义务论,以证成“人”所特有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人是目的,而非工具”,因为人生来具有“理性”以及伴随理性而来的道德自觉性。亦即:人是“道德能动者”(moral agent)(其实这未尝不是另一种“神圣性”的观点)。但是,这样的主张,必须先预设“胚胎是人”的前提。

  然而准此以观,胚胎是否可以纳入“人”的道德族群?即不无疑义。因为,就如动物解放之父Peter Singer所言:类似的论证,使我们有理由用在动物、幼儿、智障人、老年痴呆无救者的身上。

  “假定…一个婴儿生下来脑部就遭受大幅度而无法治疗的伤害。…注定永远是个植物人。双亲请求医生以无痛苦的方式将这个婴儿杀死。…医生不可以做这种事,…法律反映了生命神圣观。…可是针对上例中这么主张的人,却并不反对杀害人类以外的动物。”11

  在同一逻辑下,未必所有的义务论者都会坚决反对利用胚胎。是故基督宗教依神学上的理由,以“人”的物种全面纳入“神圣性”范畴,反而较能坚持其“反对利用胚胎”的一贯立场。

  2.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

  至于效益主义的定律——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在攸关“动物权”的争议之中,既可出现像Peter Singer这样(肯定动物与人平等,坚决反对利用动物)的观点,却也可出现像Carl Cohen这样(为了大多数人的福祉而赞同利用动物)的观点。同理,面对胚胎干细胞的争议,他们自可依效益主义而赞同保护大量胚胎的最大效益;反之,也可依效益主义而赞同利用胚胎,以维护大量病患的效益。因为,“两害相权取其轻”虽然说来容易,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要具体地量化以供比较,在技术面是极端困难的。

  3.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

  从本体论出发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适者生存、强者为胜;但是,它所谓的社会选择是极其危险的。如果依社会达尔文主义,未来我们除了要面对长久以来存在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还必须面对“基因歧视”。连企业征人时,都可能会特别挑选具有某种基因的人,只要不具有该基因,无论胜任与否,都可能不被录用。此外,保险公司也可能拒绝具有某种疾病基因的人投保。佛门以慈悲为本,视众生普皆平等,绝对不能认同这种观点。

  (三)科学界的看法

  虽然各国对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仍有诸多限制,然而并不影响科学研究的持续进行,许多研究人员依然尝试各种方法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在美国,部份科学家一直希望能用全美不孕症诊所总共十万多个“多余的”冷冻胚胎(orphan embryo)来培养干细胞。他们认为,这些组织不是继续冷冻,就是最后被销毁,为了避免浪费,并追求人类福祉,应该善加利用。这显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内心期望之高,他们甚至认为,唯有胚胎干细胞才是“修补医学”的希望所寄。

  依自由主义的观点,从人类胚胎的生物学考量,许多人一口否定胚胎(乃至初期胎儿)等于“人”,理由是:在此阶段,它们尚不具备人之所以为人的特征(personhood,哲学上称为“位格”),因此完全不需要也不值得拥有相同于人格的道德保护。反对阵营即便是以“潜能论证”(或“连续性论证”),认定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从受精卵发展成人的过程不曾间断,因此应享有人性尊严之保障,这依然无法说服他们。

  在法律上,国际社会严格禁止以生殖为目的的复制人行为,但是对于医疗为目的而复制胚胎干细胞则相对地宽容许多。美国生殖学伦理委员会认为,对于前胚胎(pre-embryo)与胚胎的伦理态度应该有所差别。[12]英国沃诺克委员会(Warnock Committee)则建议:卵子受精后十四天内的胚胎发育尚在二胚层阶段,此前胚胎尚属一般生物细胞,没有神经系统与大脑,故无知觉亦无感觉,不具“人”的道德意义,胚胎研究可在此时进行。利用这种体外受精?生的胚胎干细胞进行研究和临床治疗,并不违反伦理道德。13 德国是欧洲禁止胚胎干细胞研究最严格的国家,但是现在则开放进口所谓“多余的”hES细胞,这项规定基于:ES细胞的获取和使用在伦理上是不同的。

  所幸仍有部份科学家倾向于成体干细胞的研究,他们宣称胚胎研究为时过早。第一、成体干细胞用于自体,比较没有胚胎干细胞所引发的伦理争议。第二、胚胎干细胞在运用上必须克服排斥、免疫等障碍,而成体干细胞由于是自体运用,所以不致形成排斥。第三、在某些动物实验中,发现胚胎干细胞潜在有将来形成肿瘤的危险性,变成癌症,而成体干细胞则无此隐忧。第四、体外培养的胚胎干细胞是否可以等同于体内培养的细胞,进而发挥相同的功能,其实科学界并不是那么乐观,特别现今胚胎仍用老鼠喂食,长成之组织可能含有老鼠基因。第五、慎防滑坡理论,一旦胚胎干细胞研究成功,届时复制人的技术必随同发展成熟。14

  关于医师对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看法,台湾成大医院林秀娟教授曾经针对61位医师发表一份问卷调查。结果49.2%认为胚胎离开母体后无法存活,所以不能算是“人”,但仍然是“生命”。吊诡的是,78.7%认为胚胎研究需考虑到生命问题,但52.5%并不认为拿胚胎做研究算是杀生。15

  总而言之,干细胞研究目前仍在实验阶段,在这个领域的科学家,对于干细胞研究仍保留许多不确定性,对于胚胎研究的必要性也视各个不同的科学家而定,关于胚胎的道德地位更是没有一致的结论。

  (四)产业界的观点

  生物科技是台湾政府继半导体产业之后,定位为下一阶段优先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其中胚胎干细胞研究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根据估计,“近二年干细胞医疗市场的全球潜在力约八百亿美元。预测在2020年前后,全球潜在市场更可高达每年约四千亿美元。”16由此可见,干细胞是一个潜力十足的新兴产业。

  不仅如此,观察未来干细胞的竞争,必定从科学家之间提高为国与国间的竞争。最令人瞩目的是新加坡,在一年之中,新加坡政府开放法规,并大笔投资新加坡币三十亿元推动胚胎干细胞研究,更建立跨国合作机制,聘请顶级科学家,包括制造桃莉羊的团队。17美国更是不遑多让,在禁令下仍然公开或秘密地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从未中断。最近产业界才获得一个令他们兴奋的消息,因为Rockfeller大学的Sato等研究人员有了大突破,发现只要加上BIO,便可以使胚胎干细胞无限制地繁殖,并保留其多元分化之潜能。18

  台湾尽管已经公布“胚胎干细胞的伦理规范”,但是从法律位阶的观点来看,这顶多只是行政命令,如果产业欲实施SCNT制造胚胎,却遭到卫生署处分时,将可主张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的研究自由,届时该规范将有被宣告违宪的风险。19

  五、佛法向度的伦理探索

  综上所述,神学界的教义认?:受精卵?生的那一瞬,就已是人类诞生的始点(starting point);因此,破坏胚囊就意味着扼杀一个人,所以胚胎干细胞的分离、研究及应用都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而哲学界、科学界却是众说纷纭,没有一致的想法。唯有产业界不论道德问题,一致地等着分吃蕴含无限商机的大饼。这显示胚胎的“道德地位”是具有争议性的复杂问题。

  在此,佛教明确表态,抛开“胚胎是不是人”的争议葛藤,直下依“众生平等”之理据,强调:不管胚胎是不是“人”,只要它已是“生命”,利用它就有“杀生”的道德之恶!

  (一)胚胎生命的“始点”与促成一期生命的因缘

  首先,“受精后未逾十四天的胚胎”,是否尚未形成生命?体外培养?生的胚囊,是否就不算是生命?胚胎生命的始点究竟决定在哪里?可以从受精以后的第十五天起算吗?笔者以为,这就如同生命的终点(ending point)落在“脑死”(brain death)一般,实有为了配合医疗科技而“量身打造”的斧凿痕迹,难怪会引起广泛的争议。

  依佛法以观,生命本身的“我爱”(梵?tma-sneha)与“业”(梵karma),促使了生命一期又一期的受生(佛教称之为“流转”,亦即一般所称“轮回”)。“爱”即我爱,对自我的深固执着,可说是生命受生的第一序动力;其次,生命无始所造之“业”有无量数,但已成熟的业,会成为受生的第二序动力,决定着生命的受生形体与受生处所。易言之,“爱”是动力因,“业”则为质料因。

  佛教的经论之中,生命的始点确实是从精卵结合的一刻就开始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宝积经》与《瑜伽师地论》20在这部分说得非常详尽。兹综合此诸佛典之记载,摘要并以白话叙述如下:

  正常的两性生殖,必须具足三缘方入母胎:父缘、母缘、增长感子之业。但是单性生殖(如变形虫、草履虫之类,或是今之复制技术)则不须具足此三缘,直接透过自体分裂,或是“体细胞核转植”技术,即可产生完整而独立的新生命。

  正常的两性生殖,在三缘具足之时,入胎众生会在“中有”(梵antar?-bhava)21处,见到与自己同类(人类或各种动物类)的有缘父母正交合中,此时入胎众生会产生想要趋近的欲望。它首先对于父母交合所出精血生起颠倒见,亦即:不知这是父母交合,而起颠倒性的认知,认为是自己在与对象交合,由是而生起贪爱。这时若它将生为女胎,就会对父亲生起交合的贪欲,希望母亲远去;反之,假使它将生为男胎,就会对母亲生起交合的贪欲,希望父亲远去。(这一点,或许可解释女儿的“恋父情结”或儿子的“恋母情结”是从何而来的)。

  有了这种交合贪欲,入胎众生就只会见到自己想要交合的对象,这样渐渐趋近父母,渐渐地,不见父母的全部身体,只见到他们的“男女根门”(生殖器),就在这里被“拘碍”起来(进入子宫)。

  当父母交合至“贪爱俱极”时,最后将“各出一滴浓厚精血”(亦即各出精卵),二滴和合(亦即精卵和合),住母胎中合为一段,犹如熟乳凝结之时。当此之时,“中有”即灭,入胎众生的识已住于“结生相续”(亦即:就此产生了新一期的生命),从精卵结合的一瞬间开始,连续七天,名为羯罗蓝(kalala)位。即由此与胚胎俱生的“诸根大种”(应即未分化成特定组织或器官之前的多能性干细胞)之力,眼等诸根(器官)将次第而生。

  又此羯罗蓝由色(物质)与心、心所(即心的附属功能)相依俱起,由心与心所的依托之力,使得胚胎不会烂坏,色、心二者“安危共同”,而且“平等增长,俱渐广大”。显然,羯罗蓝是心识的最初依托之处;亦即:在精卵结合的那一瞬间,心识已经入于其中,新的一期生命也就以那一瞬间为其“始点”了。

  入胎众生在胎藏之中,历经八个阶段。每一阶段胞胎的成长情形,《瑜伽师地论》中均作解说22,八位如下:

  一、羯罗蓝位(梵 kalala),译作凝滑。指受胎后之七日间。

  二、遏部昙位(梵 arbuda),译作疱结。指受胎后之二七日(十四天)内,此时其形如疮疱。(以上二位,即是受精后十四日以内,亦即当前法令许可取得合法胚胎干细胞的时限)

  三、闭尸位(梵 pesh?),译作聚血或软肉。受胎后之三七日(二十一天)内,其状如聚血。

  四、键南位(梵 ghana),译作凝厚。受胎后之四七日(二十八天)内,其形渐渐坚固,有身、意二根(“根”即感官),但是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

  五、钵罗赊佉位(梵 prash?kh?),受胎后之五七日(三十五天)内,肉团增长,始现四肢及身躯之相。

  六、发毛爪位,受胎后之六七日(四十二天)内,已生毛发指爪。

  七、根位,受胎后之七七日(四十九天)内,眼、耳、鼻、舌四根圆满具备。

  八、形位,受胎至八七日(五十六天)以后,形相完备。

  入胎众生若是人类,在母胎中经三十八个七日(亦即二百六十六天),这时胎藏中的一切支分皆悉具足。从此以后,复经四日方得出生。这是最极圆满的住胎方式。有的经于九月、八月就会出生,这尚可名“圆满”,但并非最极圆满。若只经于七月、六月就出胎,那就是比较危险的早产现象,不名为“圆满”,身体的健康情况容或有所“缺减”。

  由于凡夫众生会在自体上执为“我”(梵?tman)与“我所”(梵mama-k?ra,亦即“我所属”或“我所有”之意),由是而生起“我慢”(梵?tma-m?na,重视自己,相对地也就较不重视他者),因此圣者观此生命会因我执而产生种种痛苦。但是另一方面,处于胚胎状态的众生,因为觉知苦乐的感官尚未育成,所以只有“不苦不乐受”(梵aduhkh?sukha-vedan?)23。在这方面,佛典所说,确如今之医学界的看法。至于苦受或是乐受(亦即觉知苦乐)的能力,则必须待到胎儿的支分(分化组织与感官)具足,并配合使其受苦受乐的境界因缘,方能生起。

  虽然佛典亦已证明:初期的胚胎由于支分未具,并不能觉知苦乐,但这并不表示,利用这些胚胎不会具足“杀生”要件(至于胚胎是不是“人”?具不具足“人”的内在价值?这些争议可先暂置一边)。例如:昏死过去的人或动物,同样无法觉知苦乐,但令其断命依然犯“杀生”过,毁损胚胎的情形是类同的。

  (二)胚胎生命的内在价值

  综上所述,佛教对胚胎生命的看法是:胎生众生的一期生命,主要来自于父缘、母缘与亲子因缘;入胎的近因,则来自其淫欲心。在佛法来看,淫欲心非善非恶,属于“有覆无记”(亦即:虽无善恶之记别,却会覆障真理);淫欲心又是来自“我爱”(梵?tma-sneha)与“无明”(梵avidy?)。职是之故,并无理由足资证明人类生命的“神圣性”;但是,胚胎生命是否已具足目的性而非工具性意义?答案则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期待它存活下去的,已不只是父、母亲等旁人对胚胎的主观意愿而已,更强烈的期待来自入胎众生本身因我、我所执所产生的,本能的自体爱。

  这份自体爱,纵使是在无法觉知苦乐的状态之下,依然发生强烈的作用——使得生命“结生相续”,而且使得胚胎在母腹之中,一直保持色心互依,不烂不坏且增长广大(亦即增生复制)的状态。只是由于一般人无法目睹,所以销毁胚胎较之杀害动物,更不易激发起人们的同理心(亦即佛教所称“自通之法”)。

  职是之故,撇开胚胎干细胞研究对人类的工具性价值不谈,当前医学界的动物实验是如此频繁而大量,实验动物的命运又是如此悲惨,胚胎干细胞研究或可使得动物实验的需求量减少,这样的讯息,必然使得强烈主张“不杀生”(不管是人,非人,都不可杀)的佛教,都不得不面对伦理抉择的两难课题。

  依佛法言,“一切有情只是因缘条件组合下相对稳定的存有个体,所以,在因缘条件变化时,个体的尊卑优劣之处境也就跟着发生变化。一切阶级意识、种族认同或是性别歧视,都是执着于阶级、种族或性别之真实性,而生起的一种‘常见\’,也是一种‘我慢\’(自恃凌他心态)作怪的‘自性见\’,在现象差别的背后,缘起性空,诸法无我,故永恒不变、独立自存而真实不虚的现象自体了不可得(是为性空、无我义)。易言之,‘诸法缘生无自性\’,在此一法则下运作生灭的,只有相对稳定的个别现象,却无永恒差别的实体可得;此一平等法性之论,即是佛家‘众生平等\’的理论依据。”24

  试想:一个服膺“众生平等论”(而不是“人类神圣论”)的佛弟子,当他面对着伦理抉择的两边,一边是无有觉知能力的人类初期胚胎,另一边是有血有肉、有觉知力,且会呈现苦乐之丰富表情的动物,如果必须要他选择“放弃一边”时,他会放弃哪一边呢?

  当然,彻底奉行“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必然会选择“两边都不放弃”;亦即:坚持无论是取用胚胎还是动物作为牺牲品,都是违背道德的。生命(当然也包括胚胎生命与动物生命)的内在价值,不来自其神学上的神圣性,也不来自其“理性”或道德自觉能力,而是来自每一生命无可替代的主体性。主观上,每一生命(包括动物在内)都不容他者将自己当作非自愿性的牺牲工具,来达成他者的效益。那么,为什么保护所谓“多余的”胚胎是多余的呢?没有任何医疗理由可以伤害一个生命,我们爱护每一个即将长成完整人形的胚胎,也尊重每一个胚胎的母亲。在这种考量之下,遵行“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心态上毋宁是倾向于“杀一不辜而不为”之义务论的。

  (三)“缘起中道”的行动哲学

  但是,如果佛弟子是在公领域,介入此一议题之法律面与政策面时,现实情境或许会逼到他非在“维持动物实验”与“允许有限度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二者之间放弃其一不可。到那时,佛教界难道不须想清楚“妥协的底限何在”的腹案吗?到那时,他会依然是“义务论”取向地,坚持高悬的道德律,甚至不惜退出“影响决策”的圈子,以保持道德上的洁癖?还是“效益主义”取向地“两害相权取其轻”,有限度放松保护胚胎的立场,衡量“最大多数人(或人以外之动物)的最大效益”呢?即使在最素朴的情感层次,基于“自通之法”(同理心),他可以完全不顾及能够觉知苦乐的广大病患、人体实验之受试者以及悲惨的实验动物之处境,而绝对站在无觉知苦乐能力的胚胎这一边吗?

  以笔者长期从事社会运动的经验,这确实是在行动面不得不思考的一个课题。民主社会的决策过程,其实是一个各方力量折冲妥协的过程,公领域并不时兴“零和游戏”。这时,倘因“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道德洁癖,而悻悻然撤出这个各方力量拉锯的战场,那么,佛教徒所能做的,顶多只是个人的自我要求——回避与胚胎干细胞研究相关的职业,不堕胎,也不接受人工受孕术。佛法的慈悲,若仅止于是私领域的懿德景行,而不能在公领域少分或多分达到“移风易俗”之效,少分或多分庇护弱势众生,那也就不够深刻而广大了。

  以“不杀动物”为例:主观上佛弟子当然不希望任一动物被杀,但是这份理想即便是要落实到生活之中,那么,最严谨服膺“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尚且不能免于在呼吸、喝水、进食、医病的过程中,伤杀微细生物与寄生虫;即使秉持最严格的“素食主义”,也不能免除农夫在种植蔬果时,垦土掘地或喷洒农药对众生所造成的伤害。在个人自主的情境之下,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尚且无法百分之百“戒杀”,然则厕入公领域之时,面对广大社会与各方利益,个人自主的空间就更有限了。

  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即使无法百分之百“戒杀”,也必须坚持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的“护生”努力。同理,厕入公领域之时,面对广大社会与各方利益,佛弟子难道可因法律与政策之制订,无法百分之百达成“戒杀”理想,而就通盘放弃在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乃至百分之十的影响力吗?依笔者的经验,我们选择的不是道德洁癖式的“不介入”,而是“强力介入”;即使最后订出来的相关法规离我们的理想尚远,但是我们也永不会放弃施加任何一点的影响力,因为即使是渐进而缓慢地以慈悯不杀的理念,少分影响着法规的品质,那也好过完全放弃此一努力。

  显然在理想层面,我们可以孤悬“一点都没有打折余地”的“不杀生”规范;但是在实践层面,佛法还是要有一套“行动哲学”的。观乎人类历史,吾人在无限因缘推移的情况之下,依然存在着相对的选择自由;在自他、动植物乃至无生物之间作伦理判断,决定自己要如此而不要如彼。问题是,其判准何在?如何善用“相对的自由”而尽可能妥善地做好每一个相对的选择?于此,佛陀拈出“缘起中道”(缘起:梵prat?tya-samutp?da;中道:梵madhyam?-pratipad)作为伦理实践的总纲领。事实上,即使是佛陀也不例外——他一方面坚持“不杀生”之规范,一方面也不得不因托钵的条件限制,而允许“不见杀、不闻杀、不疑为我而杀”的“三净肉”,这就是“缘起中道”的智慧。

  “中道论”既不偏于唯心,也不偏于唯物,而是心物相涉、心境相待的缘起论,经过不偏不倚的伦理判断,发为行动,方为中道。切莫以为这“不偏不倚”必然就是几何线段两端的中间点,一些懒于自主性选择而一心只求标准答案的人,反而无法培养出敏锐的心智来实践中道的生活。虽然“中立”无疑地是一种选择,但是其选择未必合乎中道,因为面对罪恶之施行与苦难之承受,选择中立可能只合乎自家的利益,却坐视罪恶的加深与苦难的加剧。

  笔者曾将“缘起中道”的行动哲学定义为:在有限的因缘条件下,无私地作出相对最好的抉择。“无私”近乎义务论者重视的道德黄金律,是一种易地而处的同理心,一种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吾人愈是无私,愈能掌握中道的智慧。顺乎缘起法则,必然推演出“无常无我”的结论。也就是说,诸法无自性,干细胞研究的发展也有无限可能。由此推知,一个中道的实践者必不会孤悬一个“绝对最好”的理想,而是运用高远的佛法智慧,在眼前还必须为胚胎干细胞研究之公领域议题而选择立场时,依然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兼顾科学研究自由,而作出“相对最好”的抉择。

  其实,当生命权与人类福祉相冲突时,客观上实在无法认定哪一项具有优越的价值。虽然,佛法主张慈心不杀;但是,在佛陀的本生故事中,也曾经为了救五百商人而开杀戒。即如《瑜伽菩萨戒本》所云:

  “如菩萨见劫盗贼,为贪财故,欲杀多生,…。见是事已,发心思惟:‘我宁杀彼堕那落迦,终不令其受无间苦。’…,以怜悯心而断彼命,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25

  因此,笔者以为,缘起中道的行动哲学是“活泼泼”的:吾人鼓励并支持人类干细胞的研究,对于研究来源严持“不伤害原则”,绝对以不杀害胚胎的科学方法做研究,不必苛责医疗进步的缓慢,更强烈反对商业化的竞争心态。今年(2004) 10月超人李维病逝,看到他生前在干细胞研究的听证会上所做的努力,佛教应该也必然助其一臂之力。我们衷心期待:成人干细胞的基础研究与临床医疗,能有长足的进步,届时,也许大家就不用被放在必须“选边站”的尴尬处境中了!

  六、结论

  有关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议题,本文只讨论“研究来源正当性”的部分,其实诸如人类体细胞核转植的巨大影响,人与动物“异种结合”所面对的物种错乱、疫病风险等等,都是值得探索的生命伦理学课题。

  在干细胞研究的范畴中,胚胎干细胞研究所引起的伦理争议最大,因为,无论用以分离出干细胞的胚胎与流产胎儿,是否可称之为“人”?是否具足法律上的“人格权”,但依“众生平等”的佛法观点,它已涉及“杀生”过患,这是不容置疑的。

  学界与医界常以研究自由、造福病患等等理由,完全合理化了“要把别人(或别国)比下去”的争竞心,也完全合理化了销毁胚胎的行为,强烈坚持胚胎干细胞研究造福人群的“道德正当性”。其实这所有的理由,依佛法观点,都未必禁得起严格的道德检验。争竞心难道不是“自恃凌他”的我慢心在作祟吗?为了“造福人群”的目的,难道可以将其他生命加以工具化吗?

  笔者以为:最可怕的不是承认胚胎干细胞研究所涉及的道德之恶,而是自我催眠地强调此一研究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因为,只要还肯承认研究来源之取得,有道德上的重大瑕疵,那么,基于自我反省与舆论压力的迫切感,科学界就不得不加快脚步,研寻胚胎干细胞之外的替代方案。如本文前节所述,截至目前为止,自脐带血或成人干细胞中寻求替代方案,此一研究业已出现了一线曙光。

  但假若自认为研究来源毫无道德瑕疵,或是换汤不换药地与人争执“胚胎是不是人”,量身打造地推出“十四天以内的受精卵并不是生命的始点”之理论,那么,研究者就容易继续安全地躲在学术象牙塔中,而不会产生“寻求替代方案”的积极动力。

  然则依“缘起中道”的观点,来看赞同与反对的两造,应该可以达成一个宏观的结论:面对着拥有强大发言权的医学界,与虎视耽耽于胚胎干细胞研究所潜存之庞大利益的商业界,宗教界联手“维护胚胎或胎儿权益”的强力坚持,未尝不是另一种的“生态平衡”吧!它所施展的舆论压力,随时激发著研究者作必要的道德反省,而且也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情况之下,促成了当前未来“干细胞来源”的替代方案。

  二○○二年八月八日,完稿于尊悔楼

  **以上论文,由性本法师增补修订,现代禅基金会“翻译小组”暨澳洲能融法师、Mandy Phan、台湾性本法师、加拿大曾青凯先生等诸位朋友提供英译之协助,谨此申谢!

  参考资料:

  ·佛教典籍

  1.《阿含经》(大正藏第1~2册)

  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正藏第24册)

  3.《大宝积经》(大正藏第十一册)

  4.《瑜伽师地论》(大正藏第30册)

  ·时人论述

  1.李瑞全,《儒家生命伦理学》,台北:鹅湖,1999。

  2.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台北:法界,2003。

  3.Peter Singer着,钱永祥、孟东篱译,《动物解放》,台北:关怀生命协会, 1996。

  4.Pojman, Louis P.(波伊曼)编著,杨植胜等译:《生死的抉择基本伦理学与堕胎》,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7。

  5.Pojman, Louis P.(波伊曼)编著,陈瑞麟等译:《今生今世生命的神圣、品质和意义》,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7。

  6.Pojman, Louis P.(波伊曼)编著,魏德骥等译:《解构死亡死亡、自杀、安乐死与死刑的剖析》,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7。

  7.《第三届生命伦理学国际会议论文集》第1~2册,中坜,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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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俞智敏编译:〈成熟干细胞 可分化成器官细胞〉,《自由时报》,2002年6月22日。

  10.严久元,《当代医事伦理学》,台北:橘井文化,1996,pp.139-140。

  11.丘祥兴,〈人类干细胞研究的若干伦理问题〉,《第三届生命伦理学国际会议论文集》,p. 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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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林秀娟,〈医师对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看法:问卷调查初报〉,《应用伦理研究通讯》,Vol.2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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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经济学人》,Autumn,2001。

  16.Sato N et al,〈Maintenance of pluripotency in human and mouse embryonic stem cells through activation of Wnt signaling by a pharmacological GSK-3-specific inhibitor〉,《Nature Medicine》, 10:1,2004,pp.55-63。

  [19] 邱永仁,〈胚胎干细胞、脐带血银行及DNA银行之法规探讨〉,《台湾医界》,Vol.47,No.6,June,2004。

  [20] 汉译经律论中,以下几部典籍对这方面所载最详:《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十一(大正24,253中~256中),《大宝积经》卷五六~五七(大正十一,328中~333上),《瑜伽师地论》卷一~卷二(大正30,282下~285中)。其中《瑜伽师地论》提及,其所陈述引自佛说的《入胎经》。

  [21] 亦即一般所称的“中阴身”,即前世死之瞬间(死有)至次世受生之刹那(生有)的中间时期。中有之身,唯于欲、色二界受生者有之,于无色界受生者则无此身。在部派佛教,“中有”有无尚存异议:说一切有部主张中有实存,分别说部及大众部则认为中有无存。

  [22] 胎藏八位,详见《瑜伽师地论》卷二:“若已结凝,箭内仍稀,名羯罗蓝。若表里如酪,未至肉位,名遏部昙。若已成肉,仍极柔软,名闭尸。若已坚厚,稍堪摩触,名为键南。即此肉抟增长,支分相现,名钵罗赊佉;从此以后,发毛爪现,即名此位。从此以后,眼等根生,名为根位。从此以后,彼所依处分明显现,名为形位。”(大正30,284下~285上)。

  [23] 《瑜伽师地论》卷二(大正30,284中)。

  [24] 释昭慧着,《佛教规范伦理学》,台北:法界,2003,p.92。

  [25] 《瑜伽菩萨戒本》,大正30,517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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