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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感应篇新证 第六章 诸恶 18

发布时间:2024-10-06 02:11:58作者:大悲咒全文网
太上感应篇新证 第六章 诸恶 18

正文:赏及非义,刑及无辜(63)

译文:有的人做官,不能赏善罚恶,只要是迎合自己肯送钱财的人,做了不道义的事也要奖赏。但如果有人不向他献媚,即使无罪也要遭受刑罚。

分析

奖赏,是对勤奋工作,对百姓有益的人一种鼓励,树立了一个好的典型,是为了众人树立了一个行善立功者的榜样。有的人做官,大搞任人唯亲,把提职提薪和各项先进都送与自己的亲信。至于贴身秘书提职已经不是新闻,个别地方,连只会开车,不会干任何别的事领导专职司机都可以当县级领导。也就出现了不该提职的提了,不该奖励的奖了的现象。这种种做法,违背了人们的是非标准,废驰了国家的奖惩制度。一方面助长了恶行,另一方面让人们形成了不用勤奋工作,只要把领导关系搞好,就可以得到官位,就可以得到奖励的认识,从而人们不再努力为百姓服务,不再努力工作,却把精力放在钻营,溜须拍马,逢迎送礼上。凡是有赏及非义事情发生的地方,定然风气不正。因为奖赏了恶人,自然贬低和压制了善人好人,谁还肯奉公守法,忠于职守,认真做事呢?所以,为官者不可不慎,这是干犯天怒的事情啊。

事例一

某市的市委副书记李某,主管干部,他做事大方,敢作敢为,特别是肯卖官位。这个市的某镇一个大款,叫刘海,他想走上政坛。某区领导收钱后以企业家可以为镇里还欠款,办企业的名义聘请其为镇长。因为那个镇矿产丰富,刘海上任后大力搜刮民财,以数百万元买到一个县去当副县长。他走上在仕途后,真是春风得意,一路顺风,如鱼得水。谁知不几年的时间,那个镇偷税漏税案被揭发,把刘海的事扯出来,刘海又交待出李某,李某又交待出众多行贿者,这些人都在仕途中落马。人们说,刘海还不如自己办企业,钱又不少挣,何必定要当官,进监狱呢?

事例二

某市市委书记,两任贴身秘书都派出去任地方官。一个秘书因贪污公款,养女人被人检举揭发,受到处理。一个秘书因为才疏学浅,又目中无人,蛮不讲理,在群众评议中获得不称职票,而被免职。市委书记的工作无什么建树,也没有什么大的失误。但两任秘书都下马,造成了不好影响。

再析:

刑罚,是对作恶犯罪的人一种惩诫,也是警惕世人不要作恶犯罪的手段之一。做司法工作的人,如若不谨慎断案,明察秋毫,稍一粗心,就会刑罚到无辜的好人,使他们含冤受屈,甚至误伤人命。从而导致终身饮恨后悔,而且无辜被杀的人,一定会怨怨相报,紧追不舍,果报极其严重。

文化大革命中冤案遍地,写一篇文章,说一句话,都有可能掉脑袋。“文革”结束后,国家用一段时间专门平反冤假错案,使众多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而造成冤假错案的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只是几十年前的事情,亲身经历的人对一些人和事还历历在目。其实果报就在我们身边发生,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有智慧的人一定要清醒头脑,吸取这里面的经验和教训。

前些年,个别机关为了完成罚款任务,故意设卖淫场所,让女人地外边抓住男人往屋里拉,然后去抓嫖娼。所以,有的人因为没有嫖娼,而不承认嫖娼被活活打死。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为了破案,竟然抓几个应届高中毕业生屈打成招,关了几年案情大白,才放出来。天保佑没有判死刑,却误了几个孩子的锦秀前程。办这样案件的人,一定会受到天的惩罚,结局会非常惨。

刑罚罪犯,刑罚的年限与其所犯的罪应当相称,如果因私心加重刑罚,或索要财物,已经是十分恶劣的行为。如果不小心弄错案情,使无辜人受害,这不只是工作失职的问题,而是违背了上天有好生之德的美意。因为,“果报还自受。”这个偏差有可能会导致判案者家破人亡,子孙衰败。做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绝不能掉以轻心。

事例一

屈打成招,最易造成冤死,故现行法律严禁用刑逼供。解放前,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发生师生中毒的惨案,经公医鉴定结果,系饮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该校学生俞尔衡,曾负责学生自治会伙食,经刑警队认有嫌疑而予拘捕,俞尔衡在刑警逼供之下,屈打成招,自承是在饭中放砒霜的凶手。刑警将俞移送检察官起诉,法院受刑警队供词影响,将俞尔衡判处死刑。俞不服上诉,向法官说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经过,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处死刑。俞尔衡在法庭上励声地对承办法官说:“这件事并不是我做的,你判我死刑,我做鬼也不放过你的”。果然,承办的浙法高等法院熊庭长在俞尔衡执行绞刑后的半年,忽得急病而死。这是渐江司法界发生过的事实。

事例二

有位修行人看了冤狱报应之后十分感慨,发愿说,一定要告诫子孙,如果对善恶因果不能有清醒认识,尽量不要做司法工作。如果避不开,一定要做,对每一个案子都必须慎之又慎,错一个命案,对自己是杀身之祸,后世也将进入恶道。对后代是衰败的开端,家族的未来不知将到何处去了。所以,宁可没有工作,也尽量不要去这样的单位去工作。这位修行人以预防为前提,说出这样话来,也不是没有道理。他的一个朋友讲了一件实事:朋友的妹夫姓冬,是学法律的,在司法部门工作二十多年,后来在劳动教养院做领导。在那里工作平时很是实惠,有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给他们送钱送物。冬不是很贪,彼此都过得去,人们都认为他是一个好人,肯办事。但是他在职的时候,发生劳动教养员斗殴致死事件。虽然不是他亲自打人,但他在管理上不严。劳动教养人员中有称霸或者虐待的事情,他明明知道,认为让他们自己管自己,省得管理人员费心,再说当时各地都这样,为此他不但不制止,反而放纵。出事后他为了隐瞒事情真相,报意外死亡,扯个谎掩盖过去了,劳教人员家属和上级一点都不知道,对他的工作前程一点影响也没有。但就在事情发生不久,他就生病了,因胆结石而不能上班工作,一病休竟然是七、八年。因结石位置特殊,本地不能手术,后来到上海做的手术,连手术费、陪护费、吃住花了近十万元,虽然单位给拿一部分,医保报销一部分,自己也要掏钱。回去还要休养,仍不能上班。因为他离开工作岗位多年,除了真朋友外,也没有人去看他。工资百分之几十开,子女也没有工作,家庭生活竟然进入困难行列。他自己感慨万端地说:司法工作不好做,一不小心就造恶业,果报实在太大了。

事例三

于伟在某市检察院工作,做笔迹鉴定。在审理一个杀人案中,他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从犯”交待说,“主犯”威胁他参悟绑架杀人。勒索书是“主犯”逼其写的,但人名是“主犯”填的,并在涵洞中由“主犯”把人杀死。“主犯”也承认“从犯”的交待。按理说可以判案了,但于伟进行笔迹鉴定时发现,尽管表面看人名的写法与其它字不太一样,实际却是一个人写的,都是“从犯”的笔迹。为此,他与同事特意到那个涵洞查看,发现那里根本不具备作案的条件

。于是他提出疑点,让有关部门重新侦察审理。原来绑架、杀人都是“从犯”一个所为,他被抓后,想找个替死鬼。他知道村里某人胆小怕事,一害怕连话都说不出来。于是就编造情节,交待那个人是“主犯”,而自己是“从犯”。那人被抓后,果然一切承认,但被细心的于伟给看出来了,那人得以昭雪释放,于伟因此立功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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