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惩处盗窃犯罪看法律伦理
发布时间:2024-01-02 02:12:16作者:大悲咒全文网
古代衙门断案时场景资料图片
与抢劫、故意杀人一样,盗窃可以算是人类最古老的犯罪之一,无论中西皆然。盗窃侵害私人财产权,是个人道德不彰的重要表现,故其历来遭到人们的愤恨,乃至唾弃。然而,是否所有的盗窃行为都“十恶不赦”,理所当然地得到人们的憎恶,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似乎又不尽然。上世纪从中国甘肃敦煌出土的中古法律文书中,记载了一件特殊的“盗窃案”,让人们有机会反思盗窃的另一面,以及惩处盗窃犯罪的法律伦理。
后来被命名为“行盗侍母”的这一案例,大约发生在唐代的某年
。盗窃案例的“主人公”名叫秦鸾,他为人忠厚,对父母孝敬,无奈家庭突遭不幸,其老母罹患很严重的疾病,终日卧病在床。孝顺的秦鸾十分希望为老母亲做些什么,即便不能医治好她的病患,至少可以让其享用一餐难得的美味。然而,贫寒的家境又让秦鸾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老母亲病情日益加重,为其准备一餐美味的愿望仍没有着落,秦鸾连日来寝食难安,心情十分低落。就在秦鸾左右为难之际,一个偶然的机缘出现,他决定铤而走险。秦鸾伺机盗取了附近市场中的财物,换成金银,并用它买来了非常丰盛的晚餐。老母亲在弥留之际,终于吃到了一生中最可口的晚餐,带着欣慰的笑容离开了人世。她不知道,秦鸾为此付出了怎样的代价。盗窃的事,很快被当地捕快侦查清楚,秦鸾也因盗窃被拘捕归案。同当时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一样,盗窃在唐朝当然亦属于犯罪。《唐律疏议》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唐律疏议》解释说: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盗而未得者,笞五十。面对唐朝法律的这一规定,以及秦鸾“行盗侍母”的现实,主审此案的法官作了难,特别是在法律“一准乎礼”的唐朝,当符合“礼”的孝道,与强调秩序的国家法律规范形成尖锐的冲突时,如何定罪科刑成为一道难题。
秦鸾希望减轻母亲的病痛,哪怕仅仅是一顿美味的晚餐带来的片刻欢愉,孝子的这种心理,完全是人之常情。秦鸾因家贫犯下盗窃之罪,虽有违国家律令,但伸张了“孝道”,顺了老母亲的心意,这样看起来,为了“膝下之福”而取“梁上之资”,一切似乎是理所应当,秦鸾的“盗窃”行为几无可指责之处,甚至还是应该受到奖励的孝行。
事实果然如此吗?主审法官转念再想,如果不是秦鸾“行盗侍母”,而是以盗窃之资供奉佛祖,以“梁上之资”供养亲斋,那就是以盗窃之资财,树立了某些人的孝名,成就了某些人的“果业”,这样说来,一斋一饭是盗窃的原因,而“佛”与“孝”倒成了犯罪的根源。若因盗窃而获得福报,那恐怕世间人人都要效仿此行追逐未来之“果业”,家家追求至孝的名声,若真如此,岂不是极度的荒谬无理吗?因此,按照事理,秦鸾的行为也不能全算是“孝道”,而依照法律,更有明确的罪名制裁,行孝这一人子情分因手段的违法导致了结果的违法,在情法冲突中需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盗窃财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秦鸾之盗窃罪,根据财物所值“匹数”的多少,依照唐律确定量刑。
一千多年前秦鸾的盗窃案以“入罪”终结,由判词分析这一审判结果,很大程度是基于其社会效果的考量,维护了唐朝律令的威严。然而,由秦鸾“行盗侍母”出发,有关盗窃法律伦理及正当化惩罚的思考并未画上句号。
几百年后的《元史》中记载了另一件非常类似的盗窃案,结果却判处有别。当时,有“庾人”母亲病重,无以为食,遂盗窃“糟糠”意图让母亲吃,被官府发觉逮捕。这一疑难案件一路被送到皇帝那里,皇帝亦感到为难,有大臣奏议说,盗窃糟糠,固然违反了大元法律,是可恶的行为,但是依律“杀之,恐乖陛下仁恕心”,也就是有违皇帝忠孝仁恕的主张。皇帝听从了大臣的建议,下诏赦免了“庾人”死罪。
同样是盗窃,何以结果完全不同,要解释这些案例,就需要深入盗窃罪的内在机理。盗窃罪的设立,首先是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换言之,它是在人类经历了原始的财产公有制之后,进入财产私有的时代才出现的罪名。在《反思财产》一书中,英国学者彼得·甘西分析了一种极端情况下的盗窃行为,其理论背景正是自然法下的财产共有制。他提出:当一个人快要饿死时,偷窃因为必须而正当。他分析说:每一个人都要维持他的生命,而要实现这一点,没有外部财物无法达到,因此,根据自然法,一切自然界的财产“共有”,每一个人对于这个世界共同的外部财物拥有一种所有权和一种确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被合法地弃绝。甘西对“盗窃可原谅”的论证,显然是基于原始时代财产共有的想象。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不仅建立起清晰有序的财产制度,更出现了各种伦理道德体系,以孝悌、忠信、仁恕为要义的儒家伦理观,成为中华文明的主流。此时,盗窃罪就不仅关涉财产制度,更与儒家伦理道德密切相关。在法律儒家化的时代,父亲因贫困盗窃子女财物,不会依法惩处偷盗的父亲,反而要惩处“供养有缺”的不孝子女,以维护“孝道”。还有一个案例,父亲翻越墙垣入室盗窃儿子的财物,儿子误以为是盗贼,举棒殴打致其死亡。当时主审官认为:“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最终判处儿子刑罚。同样,在儒家仁恕的价值取向之下,盗窃罪的处罚亦受到很大程度制约,《金史》“牛德昌”传中记载了另一件盗窃案,当时陕地适逢灾荒,饥民遍野,一些饥饿难耐的贫民,就开始到处盗窃食物以充饥,被官府捕获者甚众。时任“大监”的牛德昌了解灾情后说:“民苦饥寒,剽掠乡聚以偷旦夕之命,甚可怜也。能自新者一概不问。”牛德昌对饥民盗窃的处理,更多体现的是儒家仁恕思想。
提出对盗窃处罚的伦理道德考量,绝不是要为某些盗窃罪开脱,正如唐代的那份判词所言,如果人子孝道、佛之“果业”都可以作为托词,那么犯罪的根源岂不是“孝”或者“佛”?但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需要不时地提醒“法律人”,设定盗窃犯罪,惩处“盗窃”等犯罪行为,其最终的目标到底是什么,假若保护财产权的目的,与保障孝悌的伦理价值,乃至与维系个人生命的急迫需求发生了冲突,法律又应该作何抉择,这不仅体现出刑事法律的智慧,更体现出刑法的“温度”。
(作者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